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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上市结果挂钩、取消地方政府上市奖励:中介IPO收费新规发布

发稿时间:2025-01-16 20:39: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讯  在征求意见5个月后,中介机构IPO收费新规正式发布。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并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不与上市结果挂钩、不按发行规模递增比例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费。 

  对比征求意见稿,《规定》第六条针对证券公司承销业务收费比例进行了修改,明确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禁止变相收费、取消地方政府上市奖励 

  《规定》还对“变相收费”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另外,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 

  《规定》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依法对中介机构加强监管 

  针对相关从业违法行为,《规定》明确,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将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采取罚款、暂停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罚款。 

责任编辑:张亦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