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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证券原总裁等两人同日被证监局处罚 罚没金额合计超五千万

发稿时间:2025-01-10 17:13: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1月9日晚,重庆证监局公布了两份行政处罚书,罚没金额合计超过五千万。因内幕交易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湘财证原总裁孙永祥遭罚没1842.09万元,并被证券市场禁入5年;来自山东的梁某因未按规定披露持有股票信息,以及违规交易股票等被罚,合计罚没金额超4100万元。

  因内幕交易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湘财证券原总裁孙永祥被罚没1842万元,5年市场禁入

  重庆证监局指出,2018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9日,孙永祥先后担任湘财证券总裁、高级顾问。湘财证券2020年至2023年期间共有7个自营证券账户,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通过参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决策,通过“ZY”微信群与同事沟通交流,通过听取湘财证券自营部门副总经理黄某平工作汇报等多个渠道,知悉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信息及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持仓及盈亏变化等情况。

 

  重庆证监局表示,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控制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和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38只,趋同交易金额6029.93万元。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4只,趋同交易金额256.03万元。上述账户累计趋同交易股票52只,交易金额6285.97万元,无违法所得。”重庆证监局称。

  而在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明示、暗示傅某东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孙永祥与傅某东均称见面或电话交流股票投资,孙永祥本人承认提示、建议傅某东交易相关股票。

  重庆证监局表示,傅某东控制傅某东银河证券账户、傅某东浙商证券账户、支某秋浙商证券账户、孙某韬浙商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78只,交易金额7588.14万元,无违法所得。

  与此同时,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明示、暗示朱某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孙永祥与朱某尧均称见面或电话交流股票投资,孙永祥本人承认提示、建议朱某尧交易相关股票。

  重庆证监局指出,朱某尧控制朱某尧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5只,交易金额4189.58万元,无违法所得。

  此外,重庆证监局表示,2018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在湘财证券工作,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和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扣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部分,交易金额1.17亿元,盈利721.29万元。

  重庆证监局指出,根据孙永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重庆证监局决定:合计共处责令孙永祥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21.29万元,并处1121.00万元罚款。

  梁某因信息披露违规以及违规交易被罚没超4100万元 

  同日,重庆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来自山东的“70后”梁某因未按规定披露持有股票信息,以及违规交易股票等被罚,合计罚没金额超4100万元。 

  重庆证监局查明,梁某控制12个证券账户交易“莱美药业”“我乐家居”股票。包括梁某亲友或下属的账户,以及与郑某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其控制的郑某玲名下证券账户。 

  重庆证监局指出,梁某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持有“莱美药业”“我乐家居”股票信息的违法事实。 

  具体来看,一方面,梁某控制账户组于2019年11月6日逐步买入“莱美药业”股票,2020年12月1日,账户组与郑某玲名下证券账户合计持有“莱美药业”股票占莱美药业已发行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5.02%,首次超过5%。梁某未按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2021年3月11日,账户组与郑某玲名下证券账户合计持有“莱美药业”股票比例为6.71%,持股比例达到最高。截至调查终结日,账户组持股比例为3.01%。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梁某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另一方面,梁某控制账户组于2019年5月10日逐步买入“我乐家居”股票,2019年12月11日,账户组持有“我乐家居”股票占我乐家居已发行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5.07%,首次超过5%。梁某同样未按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2020年9月21日,账户组持有“我乐家居”股票比例为6.02%,持股比例达到最高。截至调查终结日,账户组持股比例为0.0003%。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5%,梁某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2020年3月1日《证券法》施行后,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1%,梁某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重庆证监局指出,梁某的违法事实还包括在限制期转让“莱美药业”及“我乐家居”股票。 

  具体来看,2020年12月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梁某控制账户组在持有“莱美药业”股票比例达到5%未按规定报告和公告的情况下,继续交易“莱美药业”股票,累计买入4047.71万股,买入金额为3.16亿元,累计卖出4996.48万股,卖出金额为3.2亿元,无违法所得。 

  2019年12月1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梁某控制账户组在持有“我乐家居”股票比例达到5%未按规定报告和公告的情况下,继续交易“我乐家居”股票,累计买入331.85万股,买入金额为5553万元,累计卖出1992万股,卖出金额为2.21亿元。经计算,违法所得为2129.18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梁某持有“莱美药业”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60万元罚款;对梁某持有“我乐家居”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梁某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莱美药业”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60万元罚款;对梁某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我乐家居”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29.18万元,并处以660万元罚款。上述四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对梁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29.18万元,并处以2030万元罚款。(综合自中国证监会、澎湃新闻、中国基金报) 

责任编辑:张亦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