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讯 11月18日,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份盖章声明再次确认,1995年11月10日其法定代表人参与签署的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简称红牛50年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2018年9月6日,深圳中浩曾出具确认函表示,1995年11月10日,深圳中浩由时任法定代表人李若明,与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即50年《协议书》),并确认了该《协议书》的真实性。
2022年2月17日,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遵守红牛50年协议,确认:从未同意或许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其他公司生产、销售或授权委托其他公司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深圳中浩确认红牛50年协议书真实性。
深圳中浩出示的红牛50年协议书签约现场图片。
在中国红牛1995年筹建和创立初期,深圳中浩分别于1995年6月14日、1996年1月4日、1996年1月13日,经过三次签署协议,将浙江金华斗牛图案的注册商标第32类“果汁”类使用的商标所有权购买成功,最后投入到合资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成为合资公司中方股东。
深圳中浩声明全文如下:
近日,我司关注到部分个人自媒体账号称我司发布了《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红牛、天丝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声明》,对此我司严正声明如下:
1、我司没有发布过《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红牛、天丝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声明》,网络传播的内容均为个人自媒体账号发布的截图,纯属别有用心之人以自媒体账号盗用我司名义的违法行为。部分截图上显示的我司印章图样上带有一串数字,显然该印章图样不是我司公章,而只是电子公章,目前我司已对前任法定代表人申领的电子印章予以作废处理。我司对前述违法盗用我司名义及电子印章的行为保留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关于我司于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简称《50年协议书》),该协议是我司当时法定代表人李若明先生代表我司签署(见附件一),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该协议是各方关于红牛饮料经营权的约定,与我司是否为该公司股东没有必然联系,三十年来,我司自始一直在遵守该协议约定从未生产红牛饮料,并且我司从未同意泰国天丝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为澄明事实真相,现将保存在我司的当时签约的照片及底片附后(见附件二)。
3、我司是《50年协议书》的签约方,承担该协议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该协议权利。别有用心之人打着我司旗号声明放弃我司依合同享有的合法权利,严重损害我司权益,同时也损害我司全体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相关责任人应赔偿由此给我司、我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中国青年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