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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披露两份公募“老鼠仓”罚单 相关人员被罚3132万元并市场禁入10年

发稿时间:2024-08-28 16:55: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讯 8月26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披露了两份罚单,分别涉及上海两家公募基金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 

  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在基金资金买入某只股票之前,个人资金在低位先行买入该股票,待基金资金将股价拉升至高位后,再率先卖出个人仓位获取利益的行为。“老鼠仓”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金投资者的钱并非用于投资而是被利用给少数人“抬轿子”牟利,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规则,扰乱金融市场运行秩序。 

  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1号)显示,张某,男,198X年X月出生,住在上海市静安区。自2018年10月31日起,张某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A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2022年8月5日,张某卸任A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具体情况如下,“闫某”广发证券账户于2016年10月25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两市股东账户。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控制“闫某”广发证券账户,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闫某”广发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 

  经上海监管局查证,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闫某”广发证券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91%,趋同买入金额66,566.53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26万元。 

  上海监管局认定,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决定:1、对张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以1,566.26万元罚款。 2、对张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决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0号)显示,另一家公募的前首席交易员王某虎也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最终被处于50万元罚款。 

  王某虎于2008年3月入职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基金或公司),并于2018年10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交易员,2023年7月离职。自2014年1月8日起,由于岗位工作需要,公司为王某虎开通了O32投资交易系统的相关权限。王某虎通过上述系统查看并知悉了公司在管的“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仓及成交回报等未公开信息。 

  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王某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占某礼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上述期间,“占某礼”证券账户与“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趋同交易。 

  上海监管局认定,王某虎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决定:对王某虎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张亦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