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讯 近日,因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化监管分局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进行行政警告处分(通金罚决字〔2024〕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金罚决字〔2024〕1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卜立波(时任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负管理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通化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