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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三分法”,一次新业态用工的“中国实践”

发稿时间:2021-08-23 21:29: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高速发展,我国灵活就业形态人群不断地成熟壮大。与此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环境和利益保障引起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今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适应新就业形态,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据此,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颁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正式引入了“劳动三分法”这一概念,也形成了“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关系”的新业态用工的制度结构。

  “这次八部委文件所建构的“三分法”平台用工政策框架,就是充分考虑到了涉平台运营各方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政策基调符合平台经济特点,既有现实针对性,也有面向未来的合理性,对于平台经济从业者而言,这是一个利好的政策框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在近期撰文时表示。

  何为“劳动三分法”?

  何为“劳动三分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张成刚是如此解释的,“就是在八部委指导意见中,首次创设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情形”,这是在传统的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二分法”基础上的一次创新尝试。”同时,也是让灵活就业者这个传统“劳动二分法”所无法覆盖的新业态人群真正有了自己的“劳动身份”。

  此次八部委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应分为三种类型:1.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3.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三种类型中,第1、3种分别对应了国家现行法律框架中的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也分别是由劳动法和民法典来认定和调整,也被外界称之为“劳动二分法”。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则是首次出现在了我国规范性文件体系中,这也充分表明了我国的法律框架正在由“劳动二分法”向“劳动三分法”过渡和转型。

  如何理解“劳动三分法”中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其实将其代入当下依托平台的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就不难理解。首先,外卖、网约车平台企业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了劳动管理,使得其有获得保障的需求。但另一方面,这些灵活就业人员因其工作弹性大、自主选择性强,严格意义上又不能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所以他们在之前是无法获得劳动法保护和援助的。而这次在“劳动三分法”中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明确,等于将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群体单独归为一类保障对象,填补了“劳动二分法”遗留的制度空白。

  我国为何要推行“劳动三分法”?

  “传统劳动法保护模式“二分法”的逻辑,在面对新就业形态时遭遇巨大挑战:处在中间位置的这类人群,包括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等零工经济人群,就既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也不是平等主体民事关系,那他们与平台之间就不存在管理关系、不受平台约束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向媒体解释了,为何我国要推行“劳动三分法”这一新的用工方式。

  事实上,“劳动三分法”的出现在中国当下的社会环境中也确实是一种发展必然。近年来,随着网约车、外卖、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的飞速发展,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灵活就业劳动者数量不断攀升,人社部副部长李忠在2020年8月就曾表示,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已达2亿人左右。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这次新冠疫情期间,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云客服等熟练性劳动岗位为社会重点群体的就业创造了广阔空间,为社会保就业、稳就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也被外界称之为“城市的器官”。

  然而,相对于日益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各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的协商机制以及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目前都还未完善,灵活就业形态长期以来也难以被社会保障体系完所覆盖,这也让这一群体的劳动风险与日俱增。在此背景下,政府有关部门适时提出了“劳动三分法”这一创新性举措,对于这一当下社会无法再忽视的庞大群体来说就具有了极为重要的意义。

  薛军就认为,“在最近出台的政策文件中,监管部门明确认可了与平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第三类用工关系,即“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这种与时俱进地界定平台用工关系的政策理念,在根本层面上避免了“旧瓶装新酒”的问题,使平台经营者不再被束缚于传统的劳动关系政策框架中。”

  “劳动三分法”在新环境下有何优势?

  很显然,要解决灵活就业者的劳动保障问题,根源还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传统的“劳动二分法”已难以解释互联网时代大量出现的灵活就业形态以及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平台用工在灵活性与稳定性两个方面的综合特征既难以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也难以符合民事关系的独立性。

  “劳动三分法”的出现,将原本无法为劳动法体系所涵盖的劳动者全面的纳入了劳动法律保障范围,并赋予其相应的劳动权益与保障,这就为解决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指导思路,也能够有效填补灵活就业在之前的保障制度和保障方式空白。与此同时,“劳动三分法”也将进一步规范各地方及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规章制度,确保灵活就业群体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还能拥有更为完善配套的制度措施,我们也相信,平台经济将会在国内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当然,从“劳动二分法”向“劳动三分法”的转型过程也并非一蹴而就,将“劳动三分法”确立为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目前阶段仍有较大的理论困境、制度障碍与实践风险,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平台之间共同携手,积极探索,不断推动和完善“劳动三分法”的法律构建过程,让这群新形势下对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劳动者群体真正受到保障,了却他们的后顾之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社保系主任孙守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国家要统筹考虑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特点,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同时,还要平衡好保持企业竞争力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之间的矛盾,构建高效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平台企业蓬勃发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断加强的良好局面。”

责任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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