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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准入标准和责任边界应细化统一

发稿时间:2019-01-18 10:05: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当今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给人们的交通出行带来的新变革,在这一背景下,顺风车应运而生,大大提高了出行者对出行方式的自由选择权,掀起了人类出行领域新的变革浪潮。

  四大商业价值决定了顺风车大有可为

  顺风车的四大商业价值:一是大众性,二是便捷性,三是低廉性,四是舒适性。大众性,是指无论需求方,还是服务方,都是普通大众,而不是特殊群体。便捷性,是指每位需求方可以通过手机直接发送承运需求,服务方直接接收需求,实现了点对点的最及时匹配。低廉性,这是相对于出租车、快车、专车而言的,顺风车的出行成本更低。舒适性,这是相对于公共交通工具而言的,可以获得一个相对私密的空间,提高了出行舒适度。

  衣食住行是人类的基本需求,顺风车模式在解决人们出行需求提供了一种变革性变化。它借助网络技术,通过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互联互通,把人的自由意志在出行这一基本人类活动中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所以,它的社会意义重大,商业前景光明。

  顺风车的安全和隐私实质上是一体两面

  要平衡好顺风车的安全和隐私的关系,就必须要认清安全和隐私其实不是并列的两个事情,实际上是一回事儿。对于顺风车而言,安全和隐私的关系,实际是一个乘客的安全限度和隐私界限问题。在顺风车模式下,乘客安全价值应摆在第一位,个人隐私的价值摆在第二位。为了第一位的价值,让渡第二位的价值,是乘客自由选择出行方式的合理代价,这是作为顺风车商业机构需要把握的关系。不能把安全和隐私并列起来,否则永远无法平衡好他们之间的关系。

  如果说顺风车是个矛盾统一体的话,矛盾的双方是:参与的公共性和乘车空间的私密性。公共性一方面带来了潜在高利润,另一方面也因为乘车空间的私密性带来了安全高风险。要使矛盾的双方达成统一,必须解决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就是物理意义上的私密乘车空间,在法律上应当界定为一种公共空间。

  这一点,顺风车和出租车、专车、快车有根本的不同,应该和公交车类似。。我们定性“公共场所”,不能凭感觉,而是根据场所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进行判断。一直以来,社会上的习惯性认识是:只要从物理上是私密性的乘车空间,就认为不是公共场所,只有这些车辆行驶过程中损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和健康,才会产生公共安全的问题。前段时间重庆公交车的坠江事件就深层次地反映了这一问题。对于公交车上实施的暴行,不论是乘客,还是司机,都应该受到法律追究,包括刑法的追究,这是这一事件对社会最重要的警示。在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极大的出行便利的情况下,实际上也增加了交通出行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乘车空间大小决定的公共性,而是由出行方式选择决定的公共性。顺风车提供的承运服务,对于乘客而言,它不具有独占性的特征,实质上就具备公共性。

  顺风车的市场准入必须细化标准设定

  顺风车更充分地体现互联网的去中心化特征,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交通管理,而是说它对传统的交通管理思路和方法提出了新课题。我个人认为,顺风车的市场准入标准的设定应该进一步细化。

  第一,协议内容标准。乘客选择顺风车出行,实际是签订了承运协议,签订前就要提示乘客让渡部分个人隐私权。这部分隐私内容,主要是乘客应当接受其乘坐的车辆,内部空间应保持全程受监控的状态。这是出于乘客安全的考虑。

  第二,司机准入标准。建立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要设定好标准,做好对司机的背景调查,有不良记录的司机,或者虚报注册信息的司机一律实行淘汰,建立不良或可疑司机的高比例淘汰制度,净化顺风车的司机队伍。同时,凡被准入经营顺风车的司机,必须加强对其交通安全的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的是公共交通行为,不是简单的私家车经营,要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其背景调查。

  第三,上车环节安全措施。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和乘客监督机制,确保实际开车的司机与登记注册的司机完全吻合,不符合的一律禁止出车。

  第四,行车环节安全措施。线上和线下的紧急救助机制协同作战。同时,营造安全的乘车环境。安装语音提示系统,对乘客和司机的文明交流进行提示。

  第五,既然是公共场所,就应该建立起经营平台与政府交通管理之间的共通性,为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顺风车模式的行业管理和监管引导,提供了正当性根据。

  第六,对顺风车的管理要建立动态管理模式。犯罪学里面有一个“场”理论。顺风车实际上是一个犯罪风险较高的“场”,如果形成这样一种“场”思维的话,那么我们就会进一步拓宽犯罪预防的思路。我们所探讨的顺风车安全措施,从犯罪学角度来讲,是犯罪预防措施。但这种预防措施的范围不能局限于经营平台内部,必须扩展延伸到社区、地区。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比如滴滴公司制定的“禁止夜间接单”措施,这应该成为一项长期的安全管理措施,而不是应急的。这一措施出台的科学性要依据社区或地区的犯罪形势变化,而不是用一段时间后就取消了。比如,某一段时间犯罪形势较为严峻的,就限制接单,这样的一种动态管理,体现了顺风车商业模式的合规管理要更复杂。这方面的信息,需要建立经营平台和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

  “一刀切”下线顺风车业务并非治本良策

  顺风车的责任边界,实质是顺风车经营平台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边界。通俗点讲,平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到什么程度,可以免责?如果像目前这样,除了严重的事件就把平台关掉,那这种经营模式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无法得到稳步的发展。

  这种义务边界的划定,关键在于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这也是由顺风车的公共性质决定的。围绕顺风车的“协议签订”、司机准入、上车环节、行车过程等环节的方面的安全保全措施制定行业标准,这是这种商业模式发展的基础。行政监管的要求,既是企业是否承担民事违约责任的依据,也是企业是否可能承担平台的相关刑事责任的依据。尤其是后面一点,应当引起重视。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大,不仅意味着企业的行政违法责任加大,还涉及刑事责任。

  但监管标准是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并没有一劳永逸的标准,所以企业对安全保障责任的履行,还要在内部形成牢固的合规先行的理念,真正树立顺风车模式“合规是价值源头”的思想,这和一般的商业模式相比,要更加鲜明地体现这一点,并通过一系列合规管理措施加强落实,包括:企业内部考核、企业制度建设、合规文化建设,都要充分体现这一点。此外,还要加强企业内部的反舞弊调查,对违反安全保障措施的行为要加强责任追究。

  定价应综合多方因素

  顺风车定价主要考虑几个因素:平台是撮合性质,定价是基于承运人的收费价格确定的。要综合考虑平台的投入,也要考虑业务量的情况,并比较出租车、专车、快车等模式的性价比。(本文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先良在中国青年网主办的“聚焦共享经济下顺风车产品合规发展研讨会”上的发言)

责任编辑:王翔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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