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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虚假陈述央企合作 企业及董事长等9名责任人受罚

发稿时间:2019-01-01 11:19: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1月1日电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显示,因融钰集团公告披露的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相关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对融钰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尹宏伟、总经理江平等9名责任人处以5万到30万元不等罚款。

  据了解,2018年7月11日,融钰集团发布《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的6至12个月期限内,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将向融钰集团投资入股”、“双方建立资本纽带,打造央民创新合作平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公告》没有披露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也没有披露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之间的关系,在未明确中核国财是否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情况下,披露融钰集团与中核国财的合作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公告》披露后,2018年7月12日融钰集团股票价格上涨至4.43元,日涨幅9.93%。引发媒体质疑及交易所问询后,2018年7月31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披露中核国财的控股股东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上述三家公司互为全资控股,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间不存在产权及控制关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表示,融钰集团2018年7月11日《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融钰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监管局决定: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尹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江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佳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马正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勇、刘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对普峰、韩光、于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王翔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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