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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新支撑

发稿时间:2024-04-10 22:36:00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贾骥业 李若一 中国青年网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贾骥业 记者 李若一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发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表示,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呵护民生福祉、保护经济活力、维护公平正义。“《条例》的出台,为新征程上推进消费环境建设强化了法治保障。”

  今年是消法实施30周年。柳军指出,自2013年消法第二次修订以来,我国新型消费蓬勃发展,一些新问题也相伴而生,同时传统消费也有一些“老大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作为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起到了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据了解,《条例》聚焦当前消费者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在完善消费争议解决、推进个人信息保护、规范预付式消费等领域,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新的法规支撑。

  当前,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要付出较高的维权成本才能获得救济。“发生消费纠纷怎么办,这是每一个消费者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就要有公正高效的维权渠道,《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消费争议的解决机制。

  据记者了解,《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争议;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同时,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在况旭看来,上述规定体现了“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谁主管谁维权”的取向。“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我们也鼓励先行赔付,商场、平台、景区等在入驻商家拒不履责时,先向消费者垫付。”

  近年来,恶意索赔在市场中蔓延,破坏了营商环境,更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甚至有人以“碰瓷”瑕疵为业。况旭介绍,2023年,市场监管系统共接受投诉1740.3万件,“我们算了一下,参与投诉的人均1.8件,而有人投诉超过3000件。”他表示,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双方都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法治轨道内开展民事活动。

  对此,《条例》在规范消费索赔上首次作出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此外,根据《条例》,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要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况旭说。

  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并出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新阶段。如今,消费者越来越关注个人信息保护,一些App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成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

  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2021年,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了39种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条例》也对上述要求作出积极回应。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介绍,根据《条例》的内容,经营者也应当遵守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消费者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后,方可处理个人信息。“而且,消费者有权撤回同意,不得以消费者不同意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近年来,消费者对于预付式消费中的违约、服务缩水、退款难甚至卷款跑路事件反映突出,况旭表示,在规范预付式消费上,《条例》则主要是从设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明确“事中告知”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在强化“按约履行”方面,《条例》规定,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通过上述条款,《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况旭说。

  “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到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领域内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投诉。”况旭指出,《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专设“消费者组织”章节,对加强消费者协会组织建设和更好发挥消协组织作用也提出新要求。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王振宇表示,一方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费者协会组织建设,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明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查处理所反映的问题并予以回复、告知;另一方面,《条例》也细化了消费者协会的监督引导手段。如可以树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引导企业合规等。

  《条例》第41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立法,推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陈宜芳还特别提到了《条例》的第49条第1款,她指出,该条款首次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对人民法院审理消费欺诈案件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

  据了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在线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下一步将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陈宜芳说。

 
责任编辑:宁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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