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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企“屡罚屡犯”?国家矿山安监局: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发稿时间:2024-02-04 15:15:02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赵丽梅 张均斌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赵丽梅 记者 张均斌)近期,部分煤矿存在“屡罚屡犯”的情形,甚至出现“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的情况。今天,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表示,这个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违法成本过低。

  薛剑光指出,2000年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是基于20年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现在来看,对煤矿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过轻。在当前煤炭价格高企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不少的煤矿企业“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的现象。

  日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发布。薛剑光谈到,《条例》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提高罚款数额下限;二是新设较重罚则;三是严格停产整改要求;四是加大关闭力度。

  《条例》在保持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衔接的基础上,提高了对煤矿企业、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比如,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业,罚款下限分别为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条例》分别提高至50万元、150万元和500万元。

  在严格停产整改要求方面,《条例》规定,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应当停产整顿;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停产整顿;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同时要求,停产整顿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并按规定组织复产验收。

  此外,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条例》将其列入依法关闭的情形。

责任编辑:宁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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