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我公司特此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公开登报向您赔礼道歉!”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媒体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称,该公司在招录过程中,基于与工作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对陈正进(化名)“进行差别对待,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日前陈正进告诉媒体,他接受了该公司道歉,已经找到了新工作。(11月20日《工人日报》)
这家涉案公司在体检指标与工作岗位无关的情况下,吹毛求疵将求职者“踢出大门”,堪称典型的体检指标歧视。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判决其向求职者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和误工费、搬家费等损失共计6000元。此判决不但明确了问题的性质,也有力维护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对那些存在利用体检指标不合格进行就业歧视的企业敲响了一记法治警钟。
客观而言,鉴于劳动能力与劳动者健康状况直接相关,企业在招聘时对求职者进行健康检查,并对体检指标不合格因而难以胜任岗位者拒绝录用,本属正常。然而,现实中一些企业滥用自主用工权,对体检指标虽不理想但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影响劳动的求职者拒之门外,不仅有违商业道德,也涉嫌违法。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就应对这种在体检指标马甲掩盖下的企业就业歧视坚决说“不”。
法无授权不可为。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是否可以对体检指标不合格但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和影响劳动的求职者拒绝录用,关键在于法律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以上述案件为例,虽然求职者是一名小儿麻痹后遗症导致的肢体障碍人士,属于窦性心动过缓患者,但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求职者竞聘的“运营主管”岗位系窦性心动过缓患者禁止从事的工作类型。涉案公司基于与工作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对求职者进行差别对待,已违反了平等就业的法治原则,自然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有关企业招录员工利用体检指标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并不少见。遏制这种现象,除了提高企业法治意识之外,还需要法律能对这种隐性就业歧视行为果断“亮剑”。如果能够及时追究涉事企业的法律责任,不仅能够对其他企业形成威慑力,还能鼓舞更多面临相同情况的求职者采取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不少求职者面对隐性就业歧视,都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劳动者之所以会消极维权,一方面是因为考虑到取证困难,维权成本较高,还有一方面则是害怕相关部门消极作为。如果相关部门能够对违法企业及时祭出法律利剑,相信会对治理企业就业歧视行为产生更多的积极影响。
体检指标不是企业实施就业歧视的马甲,必须对其套牢法律“缰绳”。对此,既要鼓励劳动者通过司法救济渠道主动维权,也要相关部门及时亮出监管的法律利剑。如此双管齐下,才能对体检指标就业歧视形成有效遏制。
当然,不让企业利用体检指标实施就业歧视,还须在“治未病”上下足功夫。一些企业之所以敢用体检指标为难求职者,主要源于一些医疗机构在体检报告中直接对求职者提出了是否录用的建议。鉴于此,相关部门应对医疗机构这种超出医学范畴、给求职者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就业歧视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从源头上堵住不法企业利用体检报告进行就业歧视的漏洞。漫画/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