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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对消费者原创内容不能奉行“拿来主义”

发稿时间:2023-11-08 09:15:05 来源:北青报 中国青年网

  李英锋

  2022年8月,中消协点评消费者反映强烈的10大网络购物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之一是关于平台侵犯消费者知识产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购物产生的消费评价等信息属于消费者的创作内容,平台单方面剥夺消费者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强制取得排他使用和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近日,媒体调查发现,相关条款目前仍然广泛存在于网购、社交、视频等各大网络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中。

  网络时代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便捷的评价路径、更广阔的创作平台,同时,消费者的原创内容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权属争议。消费者上传到购物、社交、视频平台的购物评价、种草笔记、使用心得、原创视频等大量创作内容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其知识产权又归谁所有?目前,各平台多通过格式条款独占消费者原创内容的相关权利,且各平台的格式条款内容大同小异,俨然成了一种行业明规则。

  网络平台的丰富表达形式拓宽了著作权的覆盖范围,著作权也指向了更广义的空间。根据《著作权法》,购物评价、种草笔记等是消费者结合自身感受写出的原创文字内容,如相关内容具有独创性,是一种智力成果,可以归入法定作品的范畴,消费者对其享有著作权。

  同时,消费者精心原创的视频也是一种内容创作,也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这些作品具有一定的公共传播价值,但作品属于平台商业体系的一部分,给平台带来了商业价值,因而,平台对作品的使用不属于公益性无偿使用,而是一种商业性使用。如果平台想取得消费者相关作品的使用权,应该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使用方式、范围、期限及报酬等事项。平台未与权利人沟通协商,单方面将消费者的相关作品据为己有,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著作权。

  退一步讲,即便针对消费者的海量作品,平台难以逐个甄别作品的著作权属性,也难以逐个与消费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平台可以通过格式合同统一获取消费者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但平台也应该守住格式条款的公平底线,并充分履行重点事项说明、提示义务,给消费者留出说“不”的机会或撤回许可授权的渠道。

  《民法典》明确,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因此,平台通过格式条款单方强行获得消费者的作品授权,剥夺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且未履行必要的重点说明、显著提示义务,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格式条款也缺乏法律效力。

  平台对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不能奉行“拿来主义”,而是应该奉行“保护主义”。针对平台的任性做法,消费者应该增强权利意识,通过与平台沟通或投诉、举报、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消协以及相关部门也该加大监督力度,找准监督切入点,通过约谈、曝光问题、调解、支持起诉、发起公益诉讼等方式进行干预,倒逼、引导平台增强对消费者著作权的敬畏意识和保护意识,优化格式合同,规范对消费者作品的授权使用行为。漫画/陈彬

责任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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