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宁迪)记者从央行获悉,今年一季度,央行依法对8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500元至5万元人民币不等。
2020年12月,央行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提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为此,央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央行将依法处罚并定期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此次被处罚的8家单位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停车场、游乐场、保险公司及房地产公司等,拒收现金行为涉及缴纳燃气费、停车费、保费、购房首付款和购票。
8家单位分别为文安县中燃宏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车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学院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安徽班芙尼商贸有限公司、昌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宿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
其中,对文安县中燃宏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罚款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央行提示,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