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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部委首次详解社会办医背后 藏着这些彩蛋

发稿时间:2019-06-13 22:01:00 来源:中新经纬 中国青年网

  10部委首次详解社会办医背后 藏着这些彩蛋

  6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正式对外公开《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在《通知》中,10部委详细敲定社会办医的下一步分工和规划,《通知》提出要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底,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已达到45.9万个,占比46%;社会办医院数量达到2.1万个,占比63.5%;社会办医床位、人员、诊疗量占比均持续增长。

  上述数据的背后,是民营经济在医疗健康领域持续发展的一组佐证。这亦与2018年11月,顶层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相互呼应。

  这份刚刚露脸的《通知》里,究竟隐藏着哪些具体的政策利好信号?

  税收

  对于下一步的社会办医来说,税收优惠政策将得以落实。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这项工作将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政府加大支持社会办医力度的举措不止于此。

  还包括拓展社会办医空间、扩大用地供给、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4项措施。要求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

  为了扩大社会办医的用地供给。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将会推动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下一步,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同时,各地还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要于2019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细则。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

  医保

  除去税收,还有医保政策支持。

  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下一步,为优化医保管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实行动态化管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会被纳入定点,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也会得到扩大。

  据悉,未来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为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尽快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未能通过申请的,必须在3个月的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自主议价,医保部门按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申请,不得将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定点的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一律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监管部门要求,医保部门要研究加强监督执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不断完善总额控制管理,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基金安全。各地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开展全面规范清理,按照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一视同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优化医保定点前置条件,缩短申请等待和审核时间。

  2019年9月底前,有关部门将制定出台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在上述政策基础上,还将进一步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按规定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与医联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构建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

  同时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方便为商业保险患者就医提供一站式直付结算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

责任编辑:苗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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