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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开启投资者司法救济新渠道 代表人诉讼制度彰显中国特色

发稿时间:2020-03-31 10:16:21 来源: 证券日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记者 孟 珂

  新证券法实施至今,明日(4月1日)将要“满月”,其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也取得了新成绩。例如,日前“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正式落地实施,为法院和调解组织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提供了范本。此外,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成为司法救济的新渠道。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明确了投保机构在证券代表人诉讼中可依据法律规定成为代表人。同时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专业维权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付制度,以及新设“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进行维权索赔。

  “与欧美成熟的证券市场体系不同,中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投资者人数众多,互相之间信息不通,难以推举代表人,同时单个投资者损失金额小、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诉讼代表人是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将更多依赖于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李湛表示。

  据了解,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投资者保护是一大亮点,新证券法从多个维度为投资者保护提供了制度支持。

  李湛认为,具体来看,一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做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二是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三是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做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四是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五是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六是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这些制度安排,一方面,有效约束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避免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侵犯;另一方面,一旦出现纠纷或损失,投资者有可行的路径进行理赔和权益维护。

  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李湛建议,应该尽量扩大新证券法的范围,将所有直接融资活动都纳入新证券法的监管视野,为所有投资者提供新证券法的保护。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细化业务规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投保机构应发挥的作用及相关权利义务。

  何南野建议,一是按照新证券法的原则,进一步出台相关的细则,使新证券法可以更好的落地;二是监管机构应加强执法,尤其是要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加强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打击。

责任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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