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8月21日消息,证监会近日研究起草了《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欺诈发行责令回购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时探索创立、新证券法正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也是注册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对于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并上市的情形,包括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中的股票发行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适用范围。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明确回购对象范围。回购对象为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存在欺诈发行的投资者,不得成为回购对象。
此外,还明确了回购价格、回购程序和方式、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