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20〕36号)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华人寿”)存在三宗违法违规事实:一、继续销售部分已停售产品,未按规定报送报告、资料;二、未经批准变更部分营业场所;三、部分新型产品保单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三十四条,安徽银保监局对国华人寿罚款13万元。
皖银保监罚决字〔2020〕37号显示,在国华人寿继续销售部分已停售产品,未按规定报送报告、资料违法违规一案中,王建民时任核保核赔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分管核保工作,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在国华人寿部分新型产品保单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违法违规一案中,王建民时任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分管回访工作,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三十四条,安徽银保监局对王建民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皖银保监罚决字〔2020〕38号显示,在国华人寿未经批准变更部分营业场所违法违规一案中,陈兆斌时任行政部物业管理室经理,负责部门工作,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安徽银保监局对陈兆斌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官网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总部位于上海市上海中心大厦,注册地湖北武汉。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48.46亿元,净资本超过250亿元。
股东方面,国华人寿第一大股东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茂集团,000627.SZ),持股比例51%;第二大股东为宁波凯益合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05%;第三大股东为宁波博永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91%。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