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8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随着App广泛应用,App运营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较为普遍,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其中,指导性案例265号、266号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例,回应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供给的需求,编织形成个人信息数据纠纷的裁判规则体系。
据介绍,两个指导性案例针对网络平台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典型场景,聚焦处理个人信息“告知—同意”规则的具体应用,从正反两个方面进一步细化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的适用规则,合理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努力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个人信息数据流通使用环境。
在指导性案例265号中,运营某英语学习网站及两款App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征得原告罗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线下合作体验店收集罗某两个手机号码,为罗某创建案涉某英语学习网站的账号密码,并向罗某手机发送多条相关信息。罗某在案涉某英语网站和案涉APP账号登录页面输入手机号、密码并点击登录,即出现若干问答界面,要求用户填写“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内容,不填写相关信息则无法继续登录过程。填写完成后,还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界面,输入中英文名等必填内容才能完成注册。上述过程中没有“跳过”“拒绝”等选项,也没有授权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提示。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指出,在该案例中,案涉App基本功能服务为提供在线课程视频流和相关图文、视频等信息,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其基本功能服务所必需。在此前提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相关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而在指导性案例266号中,消费者发现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被开通某信用账户,遂询问某信用账户运营商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客服,得知是其开通公共交通乘车码时使用“先享后付”功能所致。原告遂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称某信用公司在其开通乘车码、“先享后付”服务时,存在误导、强迫、非必要开通信用服务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害。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指出,在该案例中,“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故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有关信用信息,且对收集个人信息已尽到告知义务,用户主张该收集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指导性案例265号就是一件涉APP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案例,这也再次警醒广大APP运营者要切实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加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确保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采集使用个人信息,避免触碰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