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求,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如今,该《办法》实施已一年多,对多家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的实测显示,大量附加购物链接的“种草”视频仍未标明“广告”,一些视频虽然标明了“广告”,但都是在右下方以不起眼的浅灰色半透明小字标注。(8月20日《工人日报》)
种草视频与种草广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自发的、纯粹的、无功利性的种草视频,是消费者对相关商家的产品、服务、环境的体验与评价,对其他消费者有一定的参考指引作用;种草广告则是以消费体验的形式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推介,尽管也采用了消费者的第一视角,看起来是一种消费参考,但实际上,种草广告的背后是种草博主与被推介商家的合作,是一条营销产业链。可见,种草广告对消费者的分享诚意或参考效果就难免要打折扣,有的种草广告甚至还站在消费者的反面,存有杜撰注水、虚假宣传、忽悠消费者等问题。
我国《广告法》明确,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并把推销商品或服务、附加购物链接作为判别种草广告的关键要件。对照这些规定可知,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上附加购物链接的种草视频未标明或未以显著方式标明“广告”属性,背离了法律的强制性标记要求,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认知混淆,可能干扰消费者的消费判断和选择。
姓“广”的种草视频隐姓埋名为哪般?当如何依法严管?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应承担好主体管理责任,利用大数据筛查+人工核查的方式,加强对种草广告的监测、排查,发现有推销商品或服务、附加购物链接却不显著标明“广告”等违法情形的,应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针对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以及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监管措施和罚则。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广告行业协会、消协、网络平台等,针对种草广告的显著标明义务、诚实发布义务进一步完善行业规则和标准,划清法律底线,拉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种草广告制作发布行为进行合规指引。
在此基础上,应健全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机制,对种草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不显著标明等问题进行重点治理,区分不同情节,采取查处、限期整改、曝光、失信惩戒等措施,让违法种草广告的发布者、广告主或怠于履行防范、制止责任的网络平台付出必要的代价,倒逼其增强自律意识,规范种草广告营销及管理行为,为消费者营造诚信、透明、可识别性强的种草广告营销环境。
此外,消费者在阅读种草笔记、观看种草视频过程中,如发现种草笔记或种草视频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了购物链接,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属性,却未显著标明为“广告”,模糊了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应及时向网络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为治理种草广告乱象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