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情符号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已有表情符号被写入判决书 律师:很难成定案的直接证据 还要排除合理怀疑
日常生活中,大家网络聊天会广泛使用表情符号。但你发的每一个表情,或成“呈堂证供”。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表情符号已经登上多地法院判决书,不仅有民事案件还有刑事案件,它们成为该案在判罚或定性时的一个辅助证据。不过专家也表示,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多名执业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在法律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网络表情能否被作为“呈堂证供”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并结合具体的案情而定。特别是刑事案件中,还要排除合理怀疑等。
案例
表情符号被犯罪分子当成“报账符号 ”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4500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一起涉及微信表情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作为创作者的卢泓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发送其创作的歌词。田民表明其在路上后,发送了微信表情符号[强]。
最终该判决认定:“结合双方的前后聊天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泓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
在另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OK”。这一表情符号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OK”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3487号判决书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相对于上述两份判决书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义显得较为模糊。如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承租方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的表情符号。在出租方看来,这个“太阳”的表情符号意味着对加租的认可。但承租方却认为,这种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出租方,认为应当认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不仅民事判决,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中,也出现了表情符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 (2020)浙01刑终386号一份《祝志祥、邓洪伟、彭奋等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写道:“刘某等人在卖淫活动后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号发送微笑等表情符号用于报账。”
争议
表情符号含义模糊 具体认定面临挑战
作为研究网络表情的学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胡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随着即时通讯软件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用网络表情来表达自己的态度,网络表情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胡凌说,就国内的大多数案件而言,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非占决定作用。不过,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中国法学会会员、律师葛树春告诉北青报记者,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网络表情能否被作为“呈堂证供”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并结合具体的案情而定。以微信为例,现代社会快节奏生活,很多人收到对方的消息之后往往没有仔细看,但出于礼貌而用一个网络表情作为回应,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一方拿出带有网络表情的聊天记录作为核心证据,显然不妥。
但举证质证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一方用带有网络表情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举证,另一方予以否认的,这时候将网络表情作为证据的一方,就应该再用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所主张的事实真实性,否则很难被称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定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就是最好的说明。
依据
仅凭网络表情难以直接定案
葛树春表示,仅凭网络表情不能直接定案。在实践中,倘若一方用带有网络表情的聊天记录进行举证甚至仅以此起诉被告,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聊天记录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不能仅凭网络表情断案,否则就会给人一种审判人员存在“主观臆断性”的行为,甚至有靠猜测断案的嫌疑。当然,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不排除用暗号、暗语或者网络表情当作接头或者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但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定罪量刑的事实更要有证据链加以证明,定案的证据必须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很显然,仅凭网络表情一定不能直接定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认为,通常情况下,表情符号需要跟语言表达相结合才能得出清晰的结论,单纯某个表情符号是否构成确定的意思表示,需要结合当事人发送表情符号时的具体情境、社会约定俗成的惯例、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习惯等,站在一般人的认知立场上作出谨慎判定。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告诉北青报记者,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表情作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使用的,完结具体聊天记录,放到具体聊天语境中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最重要的是三点,首先要看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是否为原件,如果仅仅是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或者照片,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辅证,其真实性就已经缺失。
其次,确定聊天记录双方特别是对方的身份,是否为对方当事人。这个过程并非想当然就可认定,比如该微信号是否明确在相关文书中;该微信号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该微信号是否绑定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等等。
再次,要看聊天记录的内容,要看该聊天记录的形成或获取是否合法。
本组文/本报记者 朱健勇 统筹/白龙
建议
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性指示 让表情包“类别化”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腾告诉北青报记者,原来的表情包都是泛娱乐化的东西,对聊天氛围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表情包功能深入,使用人将情绪和意思涵盖其中的时候,表情包不单单是娱乐化的东西了,表情包已经成为人们表达内心的一种承认、放弃、变更、中立等评价方面的意思表示,参与到语言交流中了。作为语言交流的一部分,载入民事纠纷,甚至在刑事犯罪当中,作为证据的一部分,这种表情包还带有一种动机性、主观性、特征性等。
沈腾表示,表情包毕竟不是语言,它是一种语言文创,文化性是比较明显的,透过文化性才能认知到它的意思。而文化性和(意思)性占据的比例也很不一样,所以我们对它的判断的标准也就不同。现在表情包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有判例性的指示,让表情包类别化或个别化地表示出准确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