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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润港收监管局警示函 年报信披“迟到”一年之久

发稿时间:2019-09-05 09:23:00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青年网

  中国网财经9月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广西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对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润港”证券代码:832438)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ST润港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6日,ST润港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ST润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具体如下:

  关于对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5号

  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6日,你公司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吕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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