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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企业特别表决权到底有何差异?

发稿时间:2019-06-25 08:55:00 来源:新华网 中国青年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新时代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头等大事。新华网证券频道开设《Go·科创——机构眼里的科创板》栏目,邀请我国各大金融机构专家阐释设立科创板的重大意义与深远影响,为网民全面深入解读科创板。本篇解读是第六期,来自中金公司。

  2018年4月,香港联交所为吸引新经济企业赴港上市修订了上市规则,允许满足相应条件的拟上市企业设置差异化表决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完善科创板相关配套制度过程中,在特别表决权、上市发行、交易制度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科创板相关配套制度的推出既是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又是对外部资本力量和创始人控股权、投资机构利益诉求和科创企业长远稳定发展这两对关系的有效兼顾,此举使得科创板一经推出即对中国科创企业具有了天然的包容性和显著的制度优势。

  拟上市企业间特别表决权机制的关键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表决权重因素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特别表决权的核心是股东表决权重,它受持股数和每股表决票数的双重影响。以中金公司辅导的一家拟上市科创板公司为例,存在三位共同控股股东在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情况,基于持有的每一股股票有5份表决权,占总股本26.8347%的持股数量,对于除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等个别重大事项外的股东大会决策事项,能够行使的表决权占比64.7126%。

  2、股东主体资格

  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主体资格不同于普通股东,只有对科创企业贡献重大、担任董事且合计持股不低于10%的主要股东才可以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包括广大二级市场投资者在内的其他股东持股则不能享有特别表决权。

  3、公司准入门槛、股票流通交易和信息披露

  准入门槛方面更高,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股票交易方面更严格,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上交所规定进行转让;信息披露方面更谨慎,公司应当将特别表决权持有人、表决权数量、行权范围、锁定安排等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且作出重大事项提示。上市后,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别表决权的实施和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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