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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精工回应唐源电气声明:将继续对唐源电气名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发稿时间:2019-06-19 16:29: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近日,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源电气”)遭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铁精工”)实名举报。国铁精工称,唐源电气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刑事、民事风险,且唐源电气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6月17日唐源电气发布声明,对举报内容进行了部分回应。唐源电气表示,对于国铁精工多次恶意诬告、诋毁公司的行为,将保留相关法律诉讼权利。6月19日下午,国铁精工在其官方微博对唐源电气的声明作出了长达七页的回应,回应中详述了唐源电气实际控制人所存在的“重大刑事、民事风险”,并声明:唐源电气上市将为市场带来重大风险,国铁精工将在完整证据的基础上,追究唐源电气的法律责任,并表示希望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规执法执纪,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以解除市场风险。

  以下为《国铁精工对唐源电气声明的回应》全文:

  国铁精工对唐源电气声明的回应

  6月17日,我公司留意到IPO过会企业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源电气”)发布《声明》,并称其已经全部核查并向监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同时声称我公司对其多次恶意诬告、诋毁,由此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针对上述唐源电气声明,我公司回应如下:

  一、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9年第50次发审委会议于2019年6月6日召开,并通过唐源电气首发申请。根据第5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证监会发审委重点询问其关于与我公司纠纷事宜,主要询问内容一: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唐龙及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西南交通大学,陈唐龙曾参股国铁精工并担任总经理,发行人部分技术人员曾任职国铁精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主要技术来源,是否与西南交通大学、国铁精工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所任职单位利益的情形;”

  由于陈唐龙、周艳及其控制的成都唐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源科技”)涉嫌侵犯我公司合法权益,我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将成都唐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唐龙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案号为:(2010)成民初字第788号,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在诉讼中,我公司认为陈唐龙以下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对我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遂向我公司经营地址所在地双流县公安局报案,成都市公安局于2010年12月3日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出具《立案决定书》(成公经立字【2010】266号)并开始刑事侦查:

  1、2010年,陈唐龙在担任我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嫌以非法手段侵占我公司资金131万元长达9年时间,至今未还。根据《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陈唐龙在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前提下,涉嫌与周艳提前预谋并带领我公司的近50名核心员工出走(陈唐龙在2017年6月14日才向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擅自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用于唐源科技,为达到其非法牟利的目的,侵犯我公司知识产权,窃取属于我公司的商业机会,将以下三个我公司已中标项目的合同签在唐源科技的名下:

  (1)我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授权襄樊金鹰轨道车辆有限公司,投标铁路建设项目部管物资设备JW2010-007 号招标项目(包西线),开标时间2010年6月9日,中标时间2010年8月6日;

  (2)我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授权宝鸡南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投标太原铁路局南同蒲线铁路扩能改造指挥部TJW2010-09号的招标项目(南同蒲),开标时间:2010 年7月14日,中标时间2010年8月10日;

  (3)我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授权襄樊金鹰轨道车辆有限公司,投标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地铁6号线的第0702-1040CITC4032号招标项目,开标时间2010年10月12日,中标时间2010年11月26日。

  成都市公安局经侦处经过近半年的侦查、取证,并委托成都久信网络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比对鉴定,结果显示,唐源科技的产品除公司的名字和标识不同以外,其物理系统结构、软件系统结构、系统功能与界面、关键技术细节均与我公司产品相同,因此,成都久信网络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4月25日、7月9日得出以下结论: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JWC-5型接触网检测装置与成都唐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TJZC-6型、TJZC-1B型接触网检测装置系统一致。

  成都市公安局经侦处于2011年8月将陈唐龙(两天后被取保候审)、周艳、王瑞峰、佘朝富、金友涛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予以长达37天的刑事拘留及侦讯,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提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捕,但检察院在批捕审查的最后一天给出的结论是未批捕,需要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理应进行证据补充,但此案因此被搁置六年之久,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亦均取保候审。

  直到2018年7月11日,我公司委托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多方努力后到成都市公安局经侦处才了解到,陈唐龙等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已经撤案,成都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成公(经)撤案字【2017】1号)上的撤案时间却显示为2017年3月30日。

  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7月27日向我公司出具的工作汇报部分内容为:

  “(1)本案已于2017年3月30日撤案。经承办律师多次要求告知撤案缘由,接待警官口头说明大致的原因为该案后经过二次鉴定,鉴定结论与第一次不一样,鉴定标本部分不一致。另外当时本案报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要求补充侦查,经侦查不能达到审查起诉条件,对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已超过12个月,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决定撤案。”

  (2)第二次司法鉴定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1月,市经侦大队委托北京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成都唐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标本进行再次鉴定,2017年3月7日作出如下鉴定结论:

  路生鹏笔记本计算机内的南同蒲项目的接触网检测软件源代码与成都唐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南同蒲项目的接触网检测软件源代码部分不一致。经过鉴定人员对不一致源代码进行人工分析,不一致的原因是:1、单位名、代码编码格式和操作界面的功能选项,从程序功能本质上看具有同一性;2、两套源代码与《接触网名项目模块通信需求与规则》中的6.2、6.3项存在类似模块,存的数据字段根据编程管理推测可能存在部分关联性。但由于缺乏系统设计文档无法给出确切结论,其余部分没有相关性。”

  唐源科技于2016年4月注销,但2016年11月,在我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启动第二次司法鉴定,至今,作为受害人,我公司仍无法获悉第二次司法鉴定报告的全部内容,只能通过委托律师了解上述片段。通过上述片段内容,我公司了解到第二次司法鉴定报告的检材均来源于犯罪嫌疑人提交的材料(路生鹏,原为我公司研发人员,后任唐源电气研发人员)。为此,我公司专门咨询从事该领域的司法鉴定专家,均认为第二次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因在于:司法鉴定机构在做司法鉴定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检材必须由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本案检材应是从涉案现场封存获取,不能由犯罪嫌疑人或者报案人提供,更不能由犯罪嫌疑人单方面提供;二是被鉴定方必须对司法鉴定机构现场封存的检材进行签字确认;三是电子证据系统相似性鉴定意见不能仅凭硬件或软件某一方面的鉴定意见结论而得出,必须综合硬件、软件等多方面因素后得出系统相似性及相似度的鉴定意见。

  唐源电气成立于2010年11月,自2011年以后,唐源科技再未在铁路行业从事企业经营活动,直至2016年4月注销。试问:对于一家多年未经营且已注销的企业,第二次司法鉴定报告需要的检材从何而来?我公司对第二次司法鉴定报告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更无法理解为什么在案件搁置六年之后即唐源电气启动上市之前,成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采用与2011年司法鉴定报告结论完全相左的第二次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以此作为撤案的关键依据。

  我公司再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续追究陈唐龙等侵权赔偿责任,目前法院已经受理立案,受理案号为: (2019)川01知民初299号。在本次民事诉讼之际,我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为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出具调查令。

  我公司认为,正是由于陈唐龙曾经作为公司总经理,掌握并了解我公司所有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并此后利用我公司知识产权,对我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我公司提出的维权请求合理合法,且我公司采取的所有维权措施均依法进行,不存在任何诬告陷害,也不存在所谓的“无休止的骚扰”。唐源电气《声明》,系对我公司的无端指责,我公司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二、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9年第50次发审委会议于2019年6月6日召开,并通过唐源电气首发申请。根据第5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证监会发审委重点询问其关于与我公司纠纷事宜,主要询问内容二: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唐龙及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西南交通大学,陈唐龙曾参股国铁精工并担任总经理,发行人部分技术人员曾任职国铁精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受让方受让国铁精工股权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持,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收购股权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接受发行人及关联方的资助,转让行为是否真实。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李忠恕受让陈唐龙持有的35%我公司股权,没有对我公司做任何尽职调查,更没有请第三方机构对我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甚至连我公司的经营地址都不知道(该次诉讼甚至是通过法院公告送达),且自2010年10月陈唐龙恶意带走公司核心员工后,我公司未再持续业务经营,已处于停业状态八年多时间,甚至在股东存在严重矛盾纠纷的情况下,我公司后续永远无法正常经营。在这样的前提下,李忠恕花700万元购买陈唐龙35%股权的目的、动机何在?现我公司及原股东已正式委托律师申请案件再审,希望能得到一份公正裁决。

  三、唐源科技公司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我公司严重质疑

  查阅唐源电气招股说明书可知,为避免同业竞争,陈唐龙等于2016年4月注销唐源科技。然而此时,唐源科技仍是涉嫌刑事犯罪的主体,合计持有唐源科技100%股份的陈唐龙、周艳夫妇仍是犯罪嫌疑人身份,其涉嫌的侵权刑事案件并没有撤销。而是直到2017年3月30日,公安机关才出具撤案决定。由此可见,唐源科技在涉案期间已经申请注销公司主体,其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欺瞒工商主管部门,骗取注销文书?我公司认为这其中存在严重问题,陈唐龙涉嫌为规避责任提交虚假注销资料骗取注销手续。

  四、关于唐源电气对我公司知识产权侵害的有关说明

  1、对接触网非接触检测方式的侵权

  我公司成立之前,接触网检测装置全部是利用受电弓加装传感器,采用接触式检测方式对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进行检测。同行业中铁科英迈、弓网科技、启迪电气、唐源科技等公司均采用传统的接触式检测方式。唐源科技在整合至我公司前所有已经执行完成的接触网检测装置全部采用接触式检测方式。2009年我公司成立后,通过对业主的走访调研,了解客户需求以及采用接触式检测装置的弊端和不足。为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满足业主的检测需求,公司将非接触式检测、接触式与非接触式相结合的检测方式作为接触网检测装置产品的研发方向。技术部门通过对相关技术的论证,最终确定采用“激光雷达”作为核心部件研发非接触方式的检测技术。2009年11月4日我公司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第一批接触式与非接触式相结合技术的接触网检测装置,合同编号:大秦铁(物)合购置字09102313号。

  陈唐龙从我公司出走后,涉嫌以唐源科技的名义在窃取我公司的商业机会的同时侵犯了我公司非接触检测方式的知识产权(前文已经说明)。在此后的唐源电气的地铁接触网检测装置、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检测车也同样采用接触式与非接触式相结合的检测方式,也同样是“激光雷达”作为核心部件。

  2、 地铁综合检测装置的侵权

  (1)轨道检测装置的侵权

  西安地铁综合检测车作为我公司研制出第一台利用惯性基准的地铁轨道检测装置,后期我公司又相继完成成都地铁、重庆地铁、深圳地铁、苏州地铁、杭州地铁等地铁项目的轨道检测装置。陈唐龙从我公司出走后,涉嫌以唐源科技的名义窃取我公司的商业机会的同时,同样使用与陈唐龙在担当我公司总经理期间研制的轨道检测装置。

  (2)一体化综合检测方式的侵权

  由于专业分工不同,地铁公司采用接触网检测车、轨道检测车、限界检测车对地铁线路进行检测。我公司通过深入研究将接触网检测、轨道检测、限界检测进行有机融合,在同一检测断面上检测接触网参数、轨道参数,分析轨道缺陷对接触网参数的影响,并成功完成中国地铁第一台一体化综合检测车----西安地铁综合检测车项目。

  在陈唐龙从我公司出走后,以及后续的唐源科技同样使用与我公司一致的接触网检测、轨道检测、限界检测融合的一体化综合检测方式。

  3、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检测车侵权

  2009年我公司与武汉铁路局签订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检测车合同编号:合同额1553万元。此检测车是当时全路功能最全的检测车,实现由我公司提出的轨检+网检的全新检测模式:轨道检测与接触网检测可独立运行,轨道检测参数作为接触网检测的动态补偿,还原接触网静态检测参数,便于接触网维修。

  陈唐龙从我公司出走后,涉嫌以唐源科技的名义立即参与乌鲁木齐铁路局相同功能接触网检测车投标。唐源电气在南昌铁路局、南宁铁路局、上海铁路局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铁科英迈等接触网检测车销售合同执行中均采用武汉铁路局接触网检测车的检测模式。

  4、2018年5月25日,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唐源电气名下专利“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10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决定。后续我公司将继续对唐源电气名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我公司郑重声明:唐源电气在上述情况下上市,将为市场带来重大风险。我公司将在完整证据的基础上,追究唐源电气的法律责任。同时,我公司也希望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规执法执纪,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以解除市场风险。

  特此回应!!

  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6月19日 

  (中国青年网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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