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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要求缴存保证金等两项违法行为 上海富华保险代理被处15.5万罚金

发稿时间:2018-10-09 16:24: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10月9日电 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消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富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

  经查,富华代理于2016年增加注册资本,但未相应增加保证金,截至2017年7月28日,缴存保证金未达到注册资本的5%。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11月15日,陈明泉作为富华代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富华代理的经营管理工作,未取得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陈明泉存在未按要求缴存保证金以及作为高管却未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等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12万元;2016年12月9日至今,朱哲作为富华代理的负责人,对增加注册资本,但未相应增加保证金行为负直接责任,朱哲存作为在未按要求缴存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3.5万元。

  综上,作出如下处罚:富华代理存在未按要求缴存保证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四条,给予警告,并处15.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吕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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